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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高新执恢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智申请执行左勇、李钢琼、绵阳富顺达商贸有限公司、绵阳市安县晓坝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智,左勇,李钢琼,绵阳富顺达商贸有限公司,绵阳市安县晓坝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执恢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李智,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9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左勇,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20日,住绵阳高新区。被执行人李钢琼,女,汉族,生于1972年9月30日,住绵阳高新区。被执行人绵阳富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双碑东街27号,组织机构代码:69228324-X。法定代表人左勇,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绵阳市安县晓坝镇人民政府。关于(2015)绵高新执恢字第17号李智申请执行左勇、李钢琼、绵阳富顺达商贸有限公司、绵阳市安县晓坝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绵高新执字第471-3号执��裁定书,冻结了绵阳市安县晓坝镇人民政府在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晓坝分社存款24750元。现绵阳市安县晓坝镇人民政府在扣除税款后已向我院支付了相应执行标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绵阳市安县晓坝镇人民政府在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晓坝分社存款24750元的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范 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怡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