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民初字第01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2015)府民初字第01187-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岳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1187-1号原告刘某某,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府谷县府谷镇。被告岳某某,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府谷县府谷镇贵峁自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登记在被告岳某某名下的丰田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陕KUS9**)予以查封,并提供其所有的风神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陕KLU5**)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告岳某某名下的丰田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陕KUS9**)予以查封。本查封期限为二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温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