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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城商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石建杰与李崇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建杰,李崇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城商初字第156号原告石建杰。被告李崇仁。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建杰与被告李崇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重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振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