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行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吴昌晃与冷水江市工伤保险管理局行政给付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娄中行终字第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冷水江市工伤保险管理局。住所地:冷水江市锑都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丹。该局书记。委托代理人唐勇,湖南波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昌晃。委托代理人谭春来,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冷水江市中连乡龙王池煤矿,住所地:冷水江市中连乡全球村。法定代表人谢原友,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苏备峰,湖南湘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冷水江市工伤保险管理局因工伤保险待遇审定一案,不服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4)冷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冷水江市工伤保险管理局以其决定重新作出行政决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冷水江市工伤保险管理局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冷水江市工伤保险管理局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冷水江市工伤保险管理局承担。审判长 李红菱审判员 朱卫煌审判员 童志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革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