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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知民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蚌埠市百大超市车院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百大超市车院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知民初字第00087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春雷,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百大超市车院店,经营地址安徽省蚌埠市燕山路,经营者梁红宣,男,194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武永军,安徽皖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百大超市车院店侵害商标权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周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孔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