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家口诚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阳原县华阳裘皮城精品商城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诚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阳原县华阳裘皮城精品商城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61号原告张家口诚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建国路报业大厦。法定代表人彭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艾连庆,周鲁格,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原县华阳裘皮城精品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阳原县西宁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张俊霞,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原告张家口诚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阳原县华阳裘皮城精品商城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阳原县华阳裘皮城精品商城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期满后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诉争的“阳原国际裘皮城项目”,实际销售的十二套商铺发生在阳原县,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阳原县。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张家口市阳原县人民法院审判。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对此约定,原告在针对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答辩中称“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对原告而言当地法院当然指的就是桥东区人民法院。”而被告在管辖异议中对该约定未做陈述。本院认为,何为“当地”,因综合考量当事人的意思加以确定,本案争议的标的为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合同中对支付金钱的履行地点未作约定,应认定接受货币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依据合同的约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应当受理。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阳原县华阳裘皮城精品商城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