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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恢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许锋与陈丰、曹建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锋,陈丰,曹建丰,陆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恢字第00073号申请执行人许锋。被执行人陈丰。被执行人曹建丰。被执行人陆卫华。申请人许锋与被执行人陈丰、曹建丰、陆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的(2011)大民初字第1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许锋于2015年2月9日向我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陆卫华工资收入19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许锋也未能向本院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大民初字第18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翔龙审判员  徐恒山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