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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诉前调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43)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学霞,凤阳县大溪河中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诉前调字第00096号原告:刘学霞。被告:凤阳县大溪河中学。法定代表人:王晔,凤阳县大溪河中学校长。本院受理原告刘学霞诉被告大溪河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学霞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霞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曼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