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朱凤华与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枣庄村村民委员会前枣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凤华,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枣庄村村民委员会前枣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民初字第151号原告朱凤华。委托代理人朱余良。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枣庄村村民委员会前枣庄(以下简称马兰屯镇前枣庄村)。负责人刘全宏(刘全红)。原告朱凤华诉被告马兰屯镇前枣庄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凤华的委托代理人朱余良、被告马兰屯镇前枣庄村责任人刘全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凤华诉称,2012年6月20日,原、被告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土地150亩流转原告经营、原告按年度支付租金。后因被告没有将全部土地将给原告经营,经双方确认,被告应返还原告租金我58100元,并出具欠条。后经催要未果,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原告租金58100元。被告马兰屯镇前枣庄村辩称,对原告所述事实不了解,无法对原告诉讼请求作出决定。经审理查明,原告朱凤华主张,2012年6月20日,原、被告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土地150亩流转原告经营、原告按年度支付租金。后因被告没有将全部土地将给原告经营,经双方确认,被告应返还原告租金我58100元,并向其出具欠条的事实提供了农村土地流转保障协议一份及欠条二份予以证实。该农村土地流转保障协议一份的主要内容是:马兰屯镇枣庄村村民委员会将前枣庄村150亩土地经营权转让给朱凤华经营、承包经营期为15年、转让金1100元每亩等内容(注因前枣庄村无法人资格,故以枣庄村村民委员会名义签订)二份欠条的主要内容为:至2013年7月29日,经结算应退还原告租金为58100元。被告前枣庄村的质证意见是:对此事不了解。本院认为,原告朱凤华与被告马兰屯镇前枣庄村签订的农村土地流转保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按协议履行。现因双方以实际行为解除该协议,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被告马兰屯镇前枣庄村负有按约定返还租金的义务。被告马兰屯镇前枣庄村虽以马兰屯镇枣庄村村民委员会名义签订协议并出具欠条,结合农村实际状况,本院认定该承担义务的主体应为马兰屯镇前枣庄村。被告马兰屯镇前枣庄村的辩解不能成为不承担责任的法定事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兰屯镇前枣庄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朱凤华款58100元。若被告马兰屯镇前枣庄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53元,由被告马兰屯镇前枣庄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旭审 判 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孙守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狄阿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