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民一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玉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玉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民一初字第52号原告江门市新会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剑辉、汤海洋,均是该公司员工。被告王玉秋。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新会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玉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新会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90元,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瑞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