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崔玉伦与被告沈阳时代圣诺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玉伦,沈阳时代圣诺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802号原告崔玉伦,男,汉族,1957年1月2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被告沈阳时代圣诺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78号。(2007)(缺席)法定代表人赵骏,系该公司法人。原告崔玉伦与被告沈阳时代圣诺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尹学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本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玉伦诉称,本人于2011年3月起至2014年4月在被告单位工作,被告于2014年3月、4月共拖欠原告工资2081.81元至今未给付原告,现原告起诉至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3、4月份的工资2081.81元;二、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沈阳时代圣诺广告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1年3月起至2014年4月在被告单位工作,被告于2014年3月、4月共拖欠原告工资2081.81元至今未给付原告,2015年4月9日原告向沈阳市铁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工资的事宜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沈西劳人仲不字(2015)24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来本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沈西劳人仲不字(2015)24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工资明细表等,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单位支付2014年3月、4月工资属合理请求并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沈阳时代圣诺广告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属自动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阳时代圣诺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崔玉伦工资款2081.8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额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沈阳时代圣诺广告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满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尹学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