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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执字第5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代启与徐腊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代启,徐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509-1号申请执行人杨代启。被执行人徐腊英。本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1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腊英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徐腊英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xx号院x号楼x单元xx号(房屋产权证号:01××84)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红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