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执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扶沟县德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聂铁军妻子艾影银行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扶沟县德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金朋,曹德安,聂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148—1号申请执行人扶沟县德源小额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俊德,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吴金朋,男,196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项城市贾岭镇。被执行人曹德安,男,1956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扶沟县韭园镇。被执行人聂铁军,男,1970年12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扶沟县大新镇。原告扶沟县德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金朋、曹德安、聂铁军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了(2014)扶民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三被告在判决确定期限内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扶沟县德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聂铁军妻子艾影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在被执行人聂铁军妻子艾影名下共有的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国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