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一终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一终字第4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苏春清,泰安岱岳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郑富梅,泰安岱岳茂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4)岱民初字第2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我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自行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宗光审 判 员 吕学东代理审判员 张晓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焕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