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登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宋某(曾用名宋更)。张某申请执行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宋某拒不履行(2014)登民一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宋某在银行有存款,现申请执行人要求对宋某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某(曾用名宋更)在银行的存款(具体数额详见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瑞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