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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任贤与被告长沙智源玩具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贤,长沙智源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703号原告任贤,女,199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长沙智源玩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志武,董事长。原告任贤与被告长沙智源玩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因被告长沙智源玩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应移送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范正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高兰速录员  郑 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