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任贤与被告长沙智源玩具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贤,长沙智源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703号原告任贤,女,199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长沙智源玩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志武,董事长。原告任贤与被告长沙智源玩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因被告长沙智源玩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应移送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范正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高兰速录员 郑 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