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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5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庄永平诉赵吉友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永平,赵吉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5民初234号原告庄永平,男。被告赵吉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永平诉被告赵吉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赵吉友地址不详,原告庄永平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永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庄永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雪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婉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