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金亮与董双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亮,董双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李金亮。被执行人董双浩。申请执行人李金亮与被执行人董双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执字第2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百龄审 判 员 张宝莹代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