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金亮与董双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亮,董双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李金亮。被执行人董双浩。申请执行人李金亮与被执行人董双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执字第2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百龄审 判 员  张宝莹代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