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邗民初字第2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扬州新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扬州尼斯酒店有限公司、扬州新东方国际五金城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新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扬州尼斯酒店有限公司,扬州新东方国际五金城开发有限公司,扬州中苏农机配套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邗民初字第2018号原告扬州新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中路157号。法定代表人周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扬州尼斯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大王庙广场1号、2号。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扬州新东方国际五金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长江东路999号。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扬州中苏农机配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长江东路999号。法定代表人不详。原告扬州新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尼斯酒店有限公司、被告扬州新东方国际五金城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扬州中苏农机配套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扬州新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用。原告扬州新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扬州新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新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叶城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正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