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调确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任书才、朱建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书才,朱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调确字第1号申请人:任书才,农民。申请人:朱建明,无业。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任书才、朱建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4月29日经鹄突地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朱建明于2015年6月29日前,一次性归还任书才欠款8000元;二、以后双方就此事再无其他纠葛。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温桂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佳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