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开调确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任书才、朱建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书才,朱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调确字第1号申请人:任书才,农民。申请人:朱建明,无业。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任书才、朱建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4月29日经鹄突地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朱建明于2015年6月29日前,一次性归还任书才欠款8000元;二、以后双方就此事再无其他纠葛。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温桂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佳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