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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陈欢欢、卓双龙与卓双龙、吴进安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439号原告:陈欢欢。委托代理人:王继跃,浙江皓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卓双龙。被告:吴进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欢欢与被告卓双龙、吴进安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欢欢以原、被告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欢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欢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60元,减半收取3130元,由原告陈欢欢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嘉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郑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