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二初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武清区大孟庄镇小王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徐光永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武清区大孟庄镇小王庄村村民委员会,徐光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2411号原告天津市武清区大孟庄镇小王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桂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铁塔,天津市武清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光永。原告与被告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永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铁塔、被告徐光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系原告村民,原、被告于1999年4月10日签订协议,原告将位于村东小台三亩土地承包给被告经营,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10年,自1999年至2008年。2008年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延长承包期限约定,被告未将上述土地返还原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土地未果。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原告损失,故要求被告返还村东小台违法占用的三亩土地及两个育苗小棚占用的土地,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要求我归还大棚是违法的,我种地不违法,因为我是农民。我与原告是1999年订立的合同,2008年到期后原告没找我收回土地。2014年原告找我要求返还其他种植地,大棚还让我继续承包,今年又找我要求返还大棚地,出尔反尔。现在我村还有很多种植地的农户没交回土地,原告也答应我继续种植大棚。我没有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同意交回种植的大棚地。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村村民。1999年4月10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建大棚协议,被告承包原告村东小台地3亩,用于建蔬菜大棚,原告给予200元补助费。承包期限为10年,自1999年至2008年。承包费1999年至2002年每亩每年40元,2003年以后承包费随着乡统筹、村提留、农业税的增减而增减。还约定合同到期被告负责土地复耕。合同签订后,被告在承包原告村东小台3亩地上建蔬菜大棚两个,每个大棚占地1.5亩。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无争议。2008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双方未续合同,被告未按约定拆除蔬菜大棚复耕交还承包土地,一直使用至今且未交纳使用费用。另查明,被告在其所建的两个蔬菜大棚旁另建有两个育苗小棚。被告称两个育苗小棚一个长20米、宽5米,另一个长12米、宽5米,现仍在使用中。2014年12月25日原告以公开招投标方式将集体所有的56亩(包括被告承包到期的3亩大棚地及育苗小棚地)土地进行招标承包,并在村中张贴了公告,被告未投标。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受法律保护。土地承包合同期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被告应按约定将承包土地复耕完好交还原告,但其无偿使用多年至今未交回承包土地,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土地经营权,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将承包已到期的3亩土地返还并拆除该地块上所建的两个蔬菜大棚及两个育苗小棚的主张,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主张,本院予以尊重。本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一款(一)项、三款、第一百一十七条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四)、(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光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承包原告的村东小台3亩土地上所建两个蔬菜大棚及两个育苗小棚自行拆除后返还占用原告土地。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担负。如不服本判决,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永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亚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一款(一)项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第七十四条三款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一百一十七条一款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四)(五)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十五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