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边民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鞠明祥诉被告黄永刚、陈小兰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明祥,黄永刚,陈小兰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边民初字第1033号原告鞠明祥,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黄永刚,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彝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陈小兰,女,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明祥诉被告黄永刚、陈小兰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鞠明祥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鞠明祥的申请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明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鞠明祥负担。审判长 杨 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