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二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邵战山等诉黄学伟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环宇,崔传斌,邵战山,黄学伟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253号原告:董环宇,住吉林省吉林市。原告:崔传斌,住吉林省吉林市。原告:邵战山,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代理人:李德军,吉林市昌邑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黄学伟,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环宇、崔传斌、邵战山诉被告黄学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环宇、崔传斌、邵战山撤回对被告黄学伟的起诉。诉讼费450元减半收取。代理审判员 何美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关 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