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湾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乐山市昶星置业有限公司诉张俊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昶星置业有限公司,张俊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湾民初字第497号原告:乐山市昶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秀云,董事长被告:张俊武,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昶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俊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山市昶星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乐山市昶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