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1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文金与被告南部县柳树乡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金,南部县柳树乡人民政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916号原告赵文金,男。被告南部县柳树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何韬,任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金诉被告南部县柳树乡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正伦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文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赵文金负担。审判员 黄    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敬伟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