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藤昭民申请执行熊长付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藤昭民,男,1964年9月2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安市人,住广安市。被执行人:熊长付,男,1974年4月12日生,傈僳族,文盲,云南省禄劝县人,住禄劝县。本院执行的藤昭民申请执行熊长付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武刑初第41号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6132.2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向房地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地产登记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我院执行员多次到被执行人居住地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父母均为残疾人,其家庭十分困难,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执字第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一平审判员  张志德审判员  何东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爱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