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安商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无锡市梅村金属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无锡灵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梅村金属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无锡灵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安商初字第70号原告无锡市梅村金属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梅村镇梅新村。法定代表人季晓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无锡灵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东部工业园安泰三路以北。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梅村金属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属公司)与被告无锡灵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属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金属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金属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金属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崔 锋审 判 员 胡益新代理审判员 吴修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虞 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