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吴承明与吴甫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民初字第137号原告吴承明。被告吴甫忠。第三人江西省古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三里店会展中心旁。负责人唐明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承明与被告吴甫忠、第三人江西省古月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承明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并向本院提交解除对第三人江西省古月工程有限公司在永福县交通运输管理局的工程款358800元冻结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承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82元,依法减半收取3341元,财产保全费2314元,合计5655元,由原告吴承明负担(原告已预交8996元,本院退还原告吴承明3341元。代理审判员申桂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时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