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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马占省与王韶远、王松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占省,王韶远,王松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1491号原告马占省,男。被告王韶远,男。被告王松格,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占省诉被告王韶远、王松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占省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占省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996元,减半收取99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艳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景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