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刑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赵怀玉、赵双阳、罗学磊、洪军长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怀玉,赵双阳,罗学磊,洪军长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长刑初字第00253号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怀玉(又名赵金水),男,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4年8月1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被告人赵双阳(又名赵双洋,绰号“老肥”),男。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8月14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与原判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于2013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4年8月1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被告人罗学磊(绰号“罗片”),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被本院判处管制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07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4年8月1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被告人洪军长,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6年9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07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4年8月1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怀玉、赵双阳、罗学磊、洪军长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丽华、代理检察员赵红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怀玉、赵双阳、罗学磊、洪军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赵怀玉伙同赵双阳、罗学磊、洪军长四人预谋后,驾车到长葛市老城镇“满堂红”宾馆211房间内对黄某等人(均系聋哑人)进行殴打、威胁,抢走手机三部,现金50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证实,赵怀玉、赵双阳、罗学磊、洪军长的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均系主犯、赵双阳系累犯,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怀玉、赵双阳、洪军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罗学磊对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自己不是主犯,没有见到钱。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赵怀玉伙同被告人赵双阳、罗学磊、洪军长四人预谋后,驾车到长葛市老城镇“满堂红”宾馆211房间内对段某某等人(均系聋哑人)进行殴打、威胁,抢走白色小米2S手机(经鉴定价值1470元)、黑色ViVo手机(经鉴定价值1035元)、小米手机各一部以及现金5000元。另查明,长葛市公安局于2014年8月16日从被告人赵怀玉处扣押小米S2手机一部,一部ViVox1黑色直板手机,并于2014年8月19日将小米S2手机一部发还给被害人黄某,于2014年12月28日将一部ViVox1黑色直板手机发还给被害人段某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赵怀玉供述:6月20日早上,我和小丽去“满堂红”少飞的房间吸毒,出来后我想抢他们的东西。我喊住赵双阳、罗学磊和洪军长,我说几个聋哑人在吸毒,你们冒充公安吓唬他们,好把钱和手机弄过来,他们同意了。到楼上我给他仨说冒充像一点,进入房间先要身份证,然后让抱头蹲着,我做翻译。进屋后赵双阳他们让蹲下,少飞比划问干什么,我说他们是警察,把身份证拿出来。其中一个聋哑人把身份证拿来了,少飞比划说警察怎么了,他们又没有犯法,没有身份证,我生气跺他了一脚,赵双阳也跺他两脚,扇他两耳光,然后把他拉墙角蹲下。我用手比划着威胁少飞:他们是刑警队的,你们吸毒犯法了,你们愿意公了还是私了,如果私了的话把身上贵重物品拿出来。少飞掏出一沓钱放在床上,比划说他愿意私了,他们就这么多钱,别把他们带到刑警队。紧接着我让罗学磊和洪军长叫床上的另外四名聋哑人蹲下,并且把头蒙起来,然后开始搜身,有个女聋哑人我们没理她。搜身后我让罗学磊带着少飞去卫生间接了一矿泉水瓶尿,说是去化验,罗学磊接完后下楼了。我让洪军长拿了个黑塑料袋把搜出来的东西装起来就走了。回到我家的饭店后,我查了查现金有3300元,我给他们每人500元。我们聊天时我的手机收到一条短信要黑色的小米手机,否则他们报警。我们又去宾馆,在门口碰见那些聋哑人,我把黑色小米手机给他们了。之后我们去吃饭了,后来我又给赵双阳了200元,两部手机我用了。我们一共抢了三部手机,一部白色小米2,一部黑色vivo牌,一部黑色小米,还有3300元,还有一张身份证和几张银行卡。2、被告人赵双阳供述:6月20日早上,赵怀玉开着车找到我,给我说找了个挣钱的好事。他说:“有几个聋哑人在宾馆里吸毒,我喊上‘罗片’和‘军长’,咱们过去吓唬吓唬他们就说报警,把他们身上值钱的东西都骗过来。”后来我们四个人就开着车去了老城桥头南边路西的那个宾馆。赵怀玉在上楼的时候说,让“罗片”和“军长”负责在门口看着别让他们出去,我和他负责吓唬他们。我们到房间里看到少飞正在吸毒,其他还有四个男的、两个女的。赵怀玉就跟少飞的聋哑人比划手势,我也不懂。少飞就从口袋里掏出来一沓钱扔在床上。赵怀玉跺了少飞一脚。我把少飞推到墙角时,他的头撞住墙了。后来赵怀玉让我们搜其中四个聋哑人的身。搜完身赵怀玉让“罗片”带着少飞进了房间,用矿泉水瓶接了少飞的尿,说是要拿出去化验是否吸毒了。“罗片”接了尿后就下楼了。“军长”用个黑色塑料袋把搜出来的东西装起来我们就走了。回到赵怀玉家的饭店后,赵怀玉说一共抢了3000多元。给我们三个一人分了500元。我们一共抢了三部手机,一部白色小米2,一部黑色vivo牌X1,一部是土色小米手机抢了后又还给赵怀玉认识的那个聋哑人了。3、被告人罗学磊供述:赵怀玉和双阳去接住我,又去接住洪军长,在车上赵怀玉给我说有几个聋哑人在宾馆吸毒,去吓唬他们好把值钱的东西骗过来。到宾馆后发现房间里有五个男的一个女的,有个男的正在吸毒。我和“军长”负责看人。赵怀玉跺了吸毒的那个人,双阳把那个人推到墙角。当时我就是冒充警察拿着装着挨打那个聋哑人的尿的矿泉水吓唬他们去做尿检了。回去后,赵怀玉就给了我500块钱,具体抢了多少我不知道,另外还有三部手机。后来有一部黑色的手机在路上又还给被打的那个聋哑人了。4、被告人洪军长供述:赵金水给我打电话说挣钱,后来他和赵双阳、罗学磊开车去找我,赵金水说有几个人想作他,这几个人宾馆吸毒,让我们冒充公安民警去找到他们下钱。去了后赵怀玉给聋哑人打手势说我和赵双阳、罗学磊是警察。然后我们就让他们蹲下,用上衣盖住头。赵怀玉跟一个聋哑人比划手语意思是公了还是私了,公了就把他们带到公安局处理。那个人就愿意私了,掏出来一沓钱。后来赵怀玉可能觉得这个聋哑人有点嚣张,就扇了那个人,还让赵双阳扇那孩的脸。后来我们又搜身搜房间。赵怀玉让罗学磊接了一瓶挨打那个人的尿说是要去做尿检看是否吸毒了,意思就是吓唬他们的。后来我们把搜出来的东西装着袋子拿走了。我们一共抢了4300元和三部手机。5、被害人段某某陈述:一般我不认识的人我不告诉他我的真名,告诉他们我叫少飞。大概2014年6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我和黄某、苏某某、高某某还有一个女的,我们五个人在老城“满堂红”宾馆开了一间211房。开房后我向高某某借了5000元。赵怀玉带着一个女的来找我,我们在一起吸食毒品聊着天一直到第二天凌晨。后来赵怀玉和那个女的走了,又来了一名聋哑男人,这时我们房间里有6个人。随后赵怀玉带着三个男子又来了,他用手比划说他带来的人是公安警察,说我们中间有人吸毒,说我贩卖毒品要罚款,每人拿出5000元,交了钱再放人,不给钱就打我们。因为他们身上有纹身,我们又没有犯法,所以我不相信他们是警察。我悄悄地告诉高某某他们说这些人是假警察,不让他们拿钱。赵怀玉一看可生气,让他们把皮带抽了,全部蹲下,并用自己衣服蒙住头,还用手扇我,用脚把我跺倒。另外一个男的把我拉到墙角扇我几下,把我的头撞到墙上。接着他们四个就开始搜身,从我身上搜出5500元钱和一部黑色vivo手机、一部白色手机,从黄某身上搜出一部白色手机,从苏某某身上搜出一部小米手机,其他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搜完后,赵怀玉就让一个男的拿着空矿泉水瓶带我去卫生间接尿,说是要做尿检。接完后那个男的就拿着瓶子出去了。后来赵怀玉他们三个把东西装进黑色袋子拿着就走了。我们被抢后从宾馆出来碰见赵怀玉他们,我求着他们把我那部白色vivo牌手机和苏某某的小米手机要回来了。6、被害人黄某陈述,证实2014年6月20日上午,在老城“满堂红”宾馆211房间内,其和四个聋哑朋友被四个自称是公安局的男人抢了。在此过程中,少飞被打,自己被搜身,透过蒙头的衣服看见有人带少飞去厕所,出来时拿着一个矿泉水瓶,装的好像是尿。被抢的东西有自己的一部白色小米2S手机、高某某借给少飞的5000元钱、少飞的一部手机,苏某某的手机被抢后怕被报警又还给苏某某了。7、被害人高某某陈述,证明内容同黄某,且证实当天借给少飞5000元钱后,少飞当天晚上没有消费,住宿费和吃饭钱都是自己出的。8、被害人苏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6月20日上午,在老城“满堂红”宾馆的房间内,有四名男子抢走了黄某的手机一部、少飞身上的5000元和一部手机。在此过程中,有人打了少飞的脸,还有个人踹了少飞,并对自己搜身。9、证人陈某证言,证实2014年6月20日上午,在老城“满堂红”宾馆211房间内,有四名男子抢走了黄某的白色小米手机一部、少飞身上的5000元和一部手机,苏某某的小米手机被抢后又还给他了。自己是女的没有被抢。在此过程中,有人对少飞拳打脚踢,还有个人带着少飞去厕所,出来时手里拿着矿泉水装的尿出去了。10、证人邢某证言,证实高某某等人在2014年6月18日到2014年6月20日在其“满堂红”宾馆入住的事实。11、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证字(2014)第101、144号鉴定意见书,证明被抢的小米2S手机和ViVo牌手机的价格分别为1470元和1035元。12、长葛市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抢劫当天被告人赵怀玉退还给被害人的手机因被害人将手机丢失,无法进行物价鉴定。13、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被告人赵怀玉对作案地点进行辨认。14、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证实被抢的手机已经发还给被害人。1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赵怀玉、赵双阳、罗学磊、洪军长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16、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前科判决书及河南省平原监狱刑罚执行科出具的释放证明、出所登记表,证明经查询赵怀玉无前科记录,被告人赵双阳、罗学磊、洪军长前科判决及释放的情况。17、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赵怀玉、赵双阳、罗学磊、洪军长系抓获到案。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怀玉、赵双阳、罗学磊、洪军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赵怀玉、赵双阳、罗学磊、洪军长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罗学磊在抢劫的过程中负责看守人员,并用矿泉水瓶接被害人段某某的尿液假装去做尿检,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故其不是主犯的辩解不予采纳。赵双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罗学磊、洪军长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赵怀玉、赵双阳、罗学磊、洪军长认罪态度相对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理。根据四名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怀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赵双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5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罗学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洪军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岳全中审 判 员 赵明辉代理审判员 吴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