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侯民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洪林俤与王晓秋、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林俤,王晓秋,陈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1094号原告洪林俤,男,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代理人陈学龙、严孙伟,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秋,男,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陈明,女,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林俤诉被告王晓秋、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洪林俤以其本人与被告王晓秋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王晓秋已全部履行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为由,故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林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15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本院依法减半收取,实收957.5元,由原告洪林俤负担。本案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洪林俤负担。审判员  叶遵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凌燕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