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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双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黄锦胜与黄宏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双民初字第262号原告黄锦胜,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住江门市。被告黄宏达,男,年籍不详,住江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锦胜诉被告黄宏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接到本院通知后,未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但不履行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对其提起的诉讼,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松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娇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