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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辽行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东辽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梁福祥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辽县国土资源局,梁福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辽行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东辽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成礼,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毅波,科长。被执行人:梁福祥,住所地东辽县。2015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东辽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其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的东国土执罚字(2015)T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辽县国土资源局2015年3月27日作出的东国土资执罚字(2015)T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尚未生效,不具备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东辽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东国土执罚字(2015)T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钱秀珍审判员  董青林审判员  陈艳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大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