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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迎春与金双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迎春,金双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0388号原告张迎春。委托代理人孙贵洋。被告金双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支公司。负责人孙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迎春诉被告金双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迎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双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迎春撤回对被告金双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迎春承担。审 判 长  朱建山审 判 员  朱峰敏人民陪审员  张桂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丹丹附: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