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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刑终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蔡某甲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邢刑终字第159号原公诉机关宁晋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某甲。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某甲犯抢劫罪一案,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蔡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某甲,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一)2013年1月17日凌晨,被告人蔡某甲和牛旭浩、石宁飞、韩扩(三人已判刑)预谋后,从河北省赵县县城一十字路口租用一辆制式出租车回河北省宁晋县,当行驶至河北省宁晋县城山水假日酒店北侧公路时,牛旭浩持刀将被害人李某甲拽下车要钱,被害人李某甲交出人民币700元和一部黑色三星牌手机、一部世纪星牌手机及驾驶证等物品。经鉴定,两部被抢手机价值436元。牛旭浩、韩扩、石宁飞各分得赃款50元。案发后,石宁飞、韩扩退赔了被害人李某甲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李某甲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蔡某甲供述证实,他于2014年10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他和牛旭浩、韩扩、石宁飞四人商量抢劫出租车司机。一天晚上,他们四人从赵县一歌厅出来拦了一辆制式出租车回宁晋,当时牛旭浩拿着一把砍刀。车走到宁晋县城山水假日酒店北边的公路上,他们让司机停了车,牛旭浩拿砍刀让司机下了车,几个人向司机要钱,牛旭浩打了司机几下,把司机往路边拽,从司机身上抢了200多元钱和两部手机,一部是三星牌的,另一部记不清了,还有驾驶证。后韩扩和石宁飞去车上翻东西,司机趁他和牛旭浩不注意挣脱开跑了,边跑边喊,他们四人害怕就往西跑了,后回到牛仔城。他分了四、五十元,牛旭浩拿了手机和驾驶证。2、同案犯牛旭浩供述证实,在抢劫出租车前的一天晚上,他和韩扩、石宁飞、“壮壮”商量去河北省赵县抢劫一辆出租车,他带了一把砍刀和另三人乘出租车来到河北省赵县县城。到半夜时候,在一个十字路口拦了一辆制式出租车回河北省宁晋县城。走到山水假日北侧河北省宁晋县晶龙中学路口往西走了一截,让司机停车,韩扩拿了司机的手机,他拿出砍刀把司机拽下来向司机要钱,从司机身上抢了200多元现金和两部手机,还有一个驾驶证,石宁飞去车上翻东西,了把刀交给韩扩就去车上翻东西,韩扩和“壮壮”一块逼着司机。那个司机趁他们不注意就往东边跑,他们见状不好就向西跑了。在跑的过程中,韩扩把砍刀扔了,他把抢劫的黑色直板手机弄丢了,另一部深色的手机被其扔了,把驾驶证撕毁也扔了,这次他分了50元。3、同案犯韩扩供述证实,2013年1月的一天晚上,他和牛旭浩、石宁飞、“壮壮”在赵县一歌厅唱歌时商量抢劫出租车,就从河北省赵县县城租了一辆制式出租车回河北省宁晋县。走到河北省宁晋县晶龙中学门口东侧公路上时,牛旭浩拿刀把司机拽下来,其它三人让司机蹲下拿钱,司机给了他250多元钱和一部黑色直板三星手机,牛旭浩翻了司机的身上,石宁飞和“壮壮”翻了车上,他们是否翻出了东西不知道,他把手机给了牛旭浩,每人分了50多元,还买了两盒烟。4、同案犯石宁飞供述证实,那天晚上他和牛旭浩、韩扩、蔡某甲去赵县歌厅唱歌,当时牛旭浩还带了一把砍刀。唱完歌他们四人商量抢出租车司机点钱,后来他们就拦了一辆制式出租车回河北省宁晋县,走到离河北省宁晋县晶龙中学二百米的地方,牛旭浩拿出砍刀让司机下车,向司机要钱,抢了司机的钥匙,他上车翻东西,牛旭浩把砍刀给了韩扩也去车上翻东西时,司机跑了,他们就赶紧往西跑了,韩扩把砍刀扔到了路南边的花池里。这次抢了一部分现金,分给了他四五十元吃喝花了。5、被害人李某甲陈述证实,2013年1月16日晚上12时30分许,他开出租车拉了四个年轻人从河北省赵县来河北省宁晋县。到1月17日凌晨,走到河北省宁晋县山水假日北侧公路上时,四个年轻人下了车,其中一人拿着砍刀把他拽下车要钱,他把700余元现金拿出来后,另一个人还翻他的身,抓着他的外套,把他往路边拽,他趁机把外套脱下来就往东跑,边跑边喊人,对方就往西跑了,他又回到车旁,看见自己的外套和车钥匙在地上,他还被抢了一部黑色三星牌手机、一部世纪星牌手机和驾驶证。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男子用砖砸了他腿上一下。6、李某甲被抢劫案发现场平面示意图证实,本案案发现场位于宁晋六中门前东西公路上。7、辨认作案地点照片证实,经同案犯石宁飞指认,确认了伙同他人实施抢劫的地点的有关情况。8、宁晋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宁价涉字(2013)第02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抢劫三星牌手机价值61元,被抢劫世纪星牌手机价值375元。9、宁晋县公安局办案情况说明证实,本案中牛旭浩等人使用的作案工具砍刀、抢劫的驾驶证、两部手机经查找,均未找到。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二)2013年1月27日晚,被告人蔡某甲和牛旭浩、韩扩、石宁飞预谋后,从隆尧县城租用被害人李某乙的东风雪铁龙轿车回宁晋县,当行至宁晋县河渠镇南楼下村通赵村的一条东西公路上时,将被害人李某乙拽下车持刀逼住,从李某乙身上翻出人民币400元及诺基亚X6直板手机一部,并将李某乙的轿车开走。1月31日下午,牛旭浩、韩扩与张士伟、石兆波(后二人另案处理)将该车开至蔡某乙(已判刑)处,蔡某乙明知该车是赃物,仍将该车停放在其家,并分两次借给牛旭浩人民币5900元。经鉴定,被抢轿车价值81140元,手机价值460元。案发后,被抢轿车及诺基亚X6直板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案发后,同案犯石宁飞、韩扩已退赔被害人李某乙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蔡某甲也对被害人李某乙给予了经济补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蔡某甲供述证实,2013年1月27日晚,他和石宁飞、牛旭浩、韩扩在宁晋县牛仔城碰面后,韩扩提议去隆尧县城抢黑出租车,牛旭浩、韩扩分别带着黑色的单刃折叠匕首,四人坐出租车在当晚10点多来到隆尧县城。在一个十字路口拦住了一辆白色雪铁龙轿车,说去宁晋要账,牛旭浩领着路来到宁晋赵村附近,先在南楼下村转了几圈,为的是把司机转晕,后从南楼下村往赵村走,走到东西向的小公路上让司机停下车,牛旭浩把司机拽下车,牛旭浩和石宁飞分别拿着匕首逼着司机往公路北边麦地里走,用拳头打了司机几下,他拔了车钥匙给了韩扩。牛旭浩、韩扩、石宁飞从司机身上抢了400元钱和一部黑色诺基亚直板手机,他看着司机防止逃跑。后来他们四人开着抢来的车往石家庄走,走到赵县又往回返,在回来的路上把前后车牌掰下来扔到了公路沟里。回到县城后,把抢来的汽车藏到了实验初中附近,四人一块去了牛仔城,牛旭浩和韩扩走了,他和石宁飞到骇客网吧上网。到后半夜,发现石宁飞不见了,第二天听说石宁飞被抓了,他就跑了一直没敢回家。2、同案犯牛旭浩供述证实,2013年1月27日晚6点多,他和韩扩、石宁飞、“壮壮”商量抢一辆汽车卖钱,韩扩提议去隆尧县抢出租车。他们四人带着两把匕首来到隆尧县城,在街里拦住了一辆白色爱丽舍轿车,告诉司机去宁晋要账,当走到南楼下村北通赵村村东的东西小公路上时,他们四人借上厕所的名义下车又商量了一下,他把司机从车上拽下来,和石宁飞每人拿一把匕首,把司机推搡到麦地里,逼着司机蹲在地上,韩扩抢了车钥匙,“壮壮”去车上乱翻,他和石宁飞从司机身上抢了一部分现金,还翻出一部黑色直板手机。后他们四人开车往石家庄走,走到赵县又往回走,在路上他们四人把汽车的前后牌照及汽车的手续都扔了。1月31日傍晚,他和韩扩、张士伟在县城旧汽车站碰到了跑出租车的石兆波(外号“黑老三”)。他和韩扩、张士伟、石兆波把车开到翟村,让翟村的蔡某乙看了看车,他告诉蔡某乙汽车没有手续和牌照,也不是宁晋的,要是想买的话,给一万块钱就行。经与蔡某乙商量,他们把车抵押给蔡某乙,借了蔡某乙5000元,他给蔡某乙写了一张欠条,石兆波在欠条上签了名,过了三四天,他和韩扩又从蔡某乙处借了900元。3、同案犯韩扩供述证实,2013年1月27日下午6点左右,他和牛旭浩、石宁飞、“壮壮”在县城诺亚网吧商量抢汽车卖钱后,就从宁晋租车来到隆尧县城,在街里拦了一辆白色东风雪铁龙轿车,告诉司机去要账直接回了宁晋。牛旭浩领着路,最后转到赵村村外的一条小公路上,他们几人下了车让司机也下来,推搡着司机往麦地里走,牛旭浩对司机说:“你不听话,非让我拿刀捅了你啊,”牛旭浩和石宁飞用刀逼着司机蹲在地上,牛旭浩抢了司机的钱和直板手机,具体多少钱不清楚。他抢了车钥匙,“壮壮”在车上翻东西。后来他们开着车往石家庄去卖车,走到赵县又返回来,把车牌和手续都扔掉。2013年1月31日,牛旭浩让“黑老三”找人把车卖了,“黑老三”就给蔡某乙打电话说有辆黑车,后他和牛旭浩、张士伟、“黑老三”把车开到蔡某乙家门口,牛旭浩对蔡某乙说这辆车是抢的黑车,蔡某乙朝车里看了看说把车放这儿吧,牛旭浩写了张欠条,借了蔡某乙5000元,后来又借了900元。4、同案犯石宁飞供述证实,2013年1月27日下午,他在县城诺亚网吧上网,牛旭浩、韩扩和“壮壮”找到他说去隆尧县城抢个黑出租,他们还带了两把匕首,后四人乘出租车来到隆尧县城,从街里拦了一辆白色东风雪铁龙轿车谎称去要账,一直是牛旭浩领着路,走到宁晋赵村附近的一条东西向的小公路上时,他们四人下车又商量了一下具体分工,后牛旭浩把司机拽下来,其他人把司机推搡到路南的麦地里,他和牛旭浩用刀逼着司机,韩扩抢了司机的车钥匙,“壮壮”在车上翻东西,牛旭浩从司机身上翻出了200多元现金,他翻出了一部诺基亚X6直板手机,韩扩开车和他三人拉着司机又转了一圈,把司机扔到抢劫的地方就开车跑了。他们四人开车往石家庄走准备把车卖掉,走到赵县又往回走,在回来的路上把牌照拆下来扔了,说好第二天一块去石家庄卖车,其回到县城后去了骇客网吧,到1月28日凌晨2点多被公安人员抓住了。5、证人蔡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1月31日下午4点多,本村石兆波领着牛旭浩和另两个年轻孩子开着一辆白色东风雪铁龙爱丽舍轿车找到其,牛旭浩打算把该车卖给他,他不要,牛旭浩就说用该车作抵押借他5000元,该车没有手续,没有牌照是辆黑车,意思是该车不是偷的就是抢的。他就让牛旭浩写了一张欠条,让石兆波在条上签了字,借给了他们5000元,过了几天,牛旭浩和另一高个孩子又过来借了他900元,没有打条。他明知是黑车,因为是朋友介绍,不好意思拒绝,该车看起来也挺新的,牛旭浩就是不还钱他也赔不了。第二天,他把自己普通桑塔纳汽车上的牌照冀E×××××挂在了该车上。6、被害人李某乙陈述证实,2013年1月27日21时许,他在隆尧县城拉了四个客人,走到宁晋县赵村附近时,其中三人把他从车上拉下来,有两人用刀子架在他脖子上,拉到路边的地里,把他压在地上,对他说让他老实点,不然就弄死他。那四人从他衣服兜里翻出了400多元和一部诺基亚X6直板手机,然后他们又把他拉到车后座上,用刀逼着他,开车转了一圈,把他扔下就开车跑了。他被抢的汽车是一辆白色东风雪铁龙爱丽舍双燃料汽车,登记的车主是邢台市翔龙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冀E×××××。他被抢的钱有两张一百元的,一张五十元的,其余的是十元、五元的。他汽车上的气罐、电脑、轮胎都被拆了。7、宁晋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新车销售合同、挂靠协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实,被抢汽车的价格、购买日期、登记车主等有关情况。8、宁晋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同案犯牛旭浩、韩扩及蔡某乙分别指认被抢汽车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石宁飞手扣押诺基亚X6直板手机一部、折叠匕首一把;从蔡某乙处扣押东风雪铁龙爱丽舍轿车一辆、欠条一张,并将诺基亚X6直板手机一部、东风雪铁龙爱丽舍轿车一辆发还给了被害人李某乙;石宁飞作案时使用的匕首的颜色、形状等有关特征,以及被抢诺基亚X6直板手机。9、宁晋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宁价涉字(2013)第01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抢劫东风雪铁龙爱丽舍轿车价值81140元,诺基亚X6-00M手机价值460元。10、经同案犯牛旭浩、石宁飞分别辨认案发现场平面示意图证实,本案案发现场位于赵村村东一东西公路上。1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害人李某乙分别辨认,确认了同案犯牛旭浩、石宁飞、韩扩就是参与抢劫自己的人。12、宁晋县人民法院(2013)宁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韩扩、石宁飞已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二被害人的谅解;牛旭浩、石宁飞、韩扩、蔡某乙因本案被判处刑罚的有关情况。13、原审法院询问笔录、谅解书、赔偿协议书证实,被告人蔡某甲的家属对被害人李某乙给予了经济补偿,被害人李某乙对蔡某甲表示谅解。14、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被告人蔡某甲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于2014年10月24日投案自首的情况。15、宁晋县公安局破案过程证实,该局于2013年1月28日凌晨,接到被害人李某乙被抢劫的报案。后经侦查,将嫌疑人石宁飞、牛旭浩、韩扩先后抓获。2014年10月24日,蔡某甲到该局投案,供述了伙同他人抢劫隆尧县、赵县各一名出租车司机的犯罪事实。16、办案情况说明证实,涉案人员石兆波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宁晋县公安局另案侦查。涉案人员张士伟涉嫌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宁晋县人民检察院另案审查起诉。17、宁晋县公安局户籍证实,被告人蔡某甲出生于1997年1月26日,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上述证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综上,被告人蔡某甲参与抢劫作案2次,价值83136元,分得赃款50元。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蔡某甲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投案自首,对一名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补偿,得到了该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蔡某甲六至八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害,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十七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蔡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依法追缴被告人蔡某甲违法所得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蔡某甲以其有自首情节、犯罪时系未成年、取得被害人谅解、原判没有认定从犯、原公诉机关建议量刑太重为由提出上诉。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1月17日凌晨,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某甲和牛旭浩、石宁飞、韩扩(三人已判刑)预谋后,从河北省赵县县城一十字路口租用一辆制式出租车回河北省宁晋县,当行驶至河北省宁晋县城山水假日酒店北侧公路时,牛旭浩持刀将被害人李某甲拽下车要钱,被害人李某甲交出人民币700元和一部黑色三星牌手机、一部世纪星牌手机及驾驶证等物品。经鉴定,两部被抢手机价值436元。牛旭浩、韩扩、石宁飞各分得赃款50元。案发后,石宁飞、韩扩退赔了被害人李某甲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李某甲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原审被告人蔡某甲供述、同案犯牛旭浩、韩扩、石宁飞供述、被害人李某甲陈述、李某甲被抢劫案发现场平面示意图、辨认作案地点照片、宁晋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宁价涉字(2013)第02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宁晋县公安局办案情况说明户籍证实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二)2013年1月27日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某甲和牛旭浩、韩扩、石宁飞预谋后,从隆尧县城租用被害人李某乙的东风雪铁龙轿车回宁晋县,当行至宁晋县河渠镇南楼下村通赵村的一条东西公路上时,将被害人李某乙拽下车持刀逼住,从李某乙身上翻出人民币400元及诺基亚X6直板手机一部,并将李某乙的轿车开走。1月31日下午,牛旭浩、韩扩与张士伟、石兆波(四人另案处理)将该车开至蔡某乙(已判刑)处,蔡某乙明知该车是赃物,仍将该车停放在其家,并分两次借给牛旭浩人民币5900元。经鉴定,被抢轿车价值81140元,手机价值460元。案发后,被抢轿车及诺基亚X6直板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案发后,同案犯石宁飞、韩扩已退赔被害人李某乙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蔡某甲也对被害人李某乙给予了经济补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原审被告人蔡某甲供述、同案犯牛旭浩、韩扩、石宁飞、蔡某乙供述、被害人李某乙陈述、宁晋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新车销售合同、挂靠协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宁晋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同案犯牛旭浩、韩扩及蔡某乙分别指认被抢汽车照片、宁晋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宁价涉字(2013)第01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李某乙被抢劫案发现场平面示意图、辨认笔录及照片、宁晋县人民法院(2013)宁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原审法院询问笔录、谅解书、赔偿协议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宁晋县公安局破案过程、办案情况说明、户籍证实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某甲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原判对蔡某甲自首、犯罪时未成年、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均已认定并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蔡某甲以此为由要求再减轻处罚,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蔡某甲参与两次抢劫,都是与同案犯商量后实施的犯罪,蔡某甲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同案犯牛旭浩、韩扩、石宁飞供述、被害人陈述均能证实蔡某甲在抢劫过程中积极参加,其是从犯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蔡某甲以原公诉机关建议量刑太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根据蔡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判处刑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义超审 判 员  胡立鹏代理审判员  田建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少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