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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陈五仙、黄甲、黄乙诉江川县大街街道三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十一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五仙,黄甲,黄乙,江川县大街街道三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十一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申字第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陈五仙,女。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黄甲,男。法定代理人陈五仙,女。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黄乙,男。法定代理人陈五仙,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江川县大街街道三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十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三街社区第十一村民小组)。负责人杨绍松,任该组组长。申请再审人陈五仙、黄甲、黄乙因与被申请人三街社区第十一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江川县人民法院(2014)江民一初字第10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五仙、黄甲、黄乙申请再审称:原裁定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三街社区第十一村民小组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及名单,已经以公示的形式向所有村民通知送达,在此情况下,三街社区第十一村民小组发放土地补偿款的行为不能单纯视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决议行为,其三人持有的《江川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集体商品林经营股权证》及包含其三人的补偿款分配名单应该视为合同法所规定的承诺,陈五仙、黄甲、黄乙与三街社区第十一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为合同关系,故补偿款分配名单公布后三街社区第十一村民小组单方面拒绝支付补偿款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因此,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依法审理判决,而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驳回起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公示是公开宣示,让公众了解并征求意见,并无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公示不属于要约的范畴,陈五仙、黄甲、黄乙与江川县三街社区第十一村民小组之间也未成立合同关系。用于向全体村民征求意见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及名单,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讨论决议,陈五仙、黄甲、黄乙未进入第二轮分配名单,是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村民自治权的结果。陈五仙、黄甲、黄乙提出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综上,申请人陈五仙、黄甲、黄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五仙、黄甲、黄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睿审判员 王耀鹏审判员 赵红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海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