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芦法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林志刚与付曼飞申请宣告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志刚,付曼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芦法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林志刚,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被申请人付曼飞,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县。申请人林志刚申请宣告付曼飞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林志刚诉称,付曼飞患有精神疾病,于2010年4月回娘家时不慎走失,至今一直下落不明,已达五年之久,特请求人民法院宣告付曼飞死亡。经查,付曼飞,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县,系申请人林志刚之妻。被申请人付曼飞,于2010年4月在回娘家(位于湖南省醴陵市)时不慎走失,已达五年之久,至今一直下落不明。该事实有醴陵市公安局黄獭嘴中心派出所、株洲市芦淞区姚家坝乡杨家桥村、醴陵市黄獭嘴镇株抱樟村和付凤芳(被申请人父亲)的相关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经本院公告寻找,现公告期满,付曼飞仍然下落不明,据此,确认被申请人付曼飞已死亡的事实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付曼飞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姜 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志超附:判决书引用法律条文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