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执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承德傅氏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占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解冻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傅氏工贸有限公司,叶占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147-1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傅氏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叶占宇。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冻结被执行人叶占宇的存款(工资户)60000.00元,现被执行人叶占宇申请支取生活费1000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叶占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叶占宇存款6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人民陪审员 毕江波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佟巧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