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郑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郑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1298号原告周某某,女。被告郑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郑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返还义务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元,本院退付原告50元。代理审判员 张艳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答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