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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包小锋与高思兴、浙江航鼎港口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小锋,高思兴,浙江航鼎港口工程有限公司,王耀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109-2号申请执行人:包小锋。被执行人:高思兴。被执行人:浙江航鼎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双桥镇临港社区马鞍山。法定代表人:乌国平,该××总经理。被执行人:王耀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109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5月20日,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所属的停泊在舟山港的“金顺12”船。2015年5月20日,陆海波(公民身份号码××)以4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向买受人陆海波移交了该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金顺12”船的全部查封、扣押措施。二、“金顺12”船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陆海波所有。原该船的所有权,光船租赁登记及设定的抵押权自动注销。三、买受人陆海波可持本裁定书到船舶管理机构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华刚执行员  XXX执行员  吴献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