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一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雷金贵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金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浙金刑一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金贵,农民。2014年7月3日因本案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辩护人金晓群,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一刑诉(20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金贵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建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金贵及辩护人金晓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7月2日晚,彭某某、罗某、郭某某、杨某某等人在东阳市江北街道西范村百乐酒吧与被害人石某戊等人发生纠纷,继而发生争斗,后被告人雷金贵及彭某某、罗某、郭某某、周传兵、娄某某、杨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见被害人石某戊逃离酒吧,即上前追赶,后在东阳市江北街道湖莲西路261号前追上被害人石某戊并对石某戊拳打脚踢,其中被告人雷金贵及彭某某、罗某持砖块、娄某某持砖块和木棍、周传兵持啤酒瓶对石某戊进行殴打,致被害人石某戊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石某戊系被他人用钝器击打头部致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干挫伤死亡。2014年7月3日,被告人雷金贵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雷金贵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雷金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提出:雷金贵并非本案的直接致害人;雷金贵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雷金贵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对雷金贵的行为也表示谅解。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雷金贵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日晚,被告人雷金贵东阳市江北街道西范村百乐酒吧008包厢过生日,彭某某、罗某、郭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与被害人石某戊等人亦在该酒吧内玩耍。期间,彭某某、罗某、郭某某、杨某某与等人与石某戊等人发生纠纷,并发生争斗,被酒吧保安劝阻。后石某戊在酒吧卫生间再次被彭某某、罗某、郭某某和杨某某等人殴打,随即被酒吧保安劝阻,石某戊逃离酒吧,被告人雷金贵与彭某某、罗某、郭某某、周传兵、娄某某、杨某某等人见状即上前追赶,在东阳市江北街道湖莲西路261号追上石某戊并殴打石某戊,其中被告人雷金贵与彭某某、罗某持砖块、娄某某持砖块和木棍、周传兵持啤酒瓶对石某戊进行殴打,致石某戊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石某戊系被他人用钝器击打头部致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干挫伤死亡。次日0时许,被告人雷金贵在百乐酒吧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雷金贵与被害人石某戊亲属就民事赔偿自愿达成协议,雷金贵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5000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雷金贵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同案犯彭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4年7月2日晚,其和罗某、郭某某、杨某某一起到东阳市江北街道西范村百乐酒吧玩,跳舞的时候杨某某跟一男子发生冲突,其和罗某、郭某某、娄某某等几人就上前对与杨某某发生争执的男子拳打脚踢,后被酒吧保安阻止;之后其和杨某某等人在酒吧的男厕所内找到那男子,其等人就在厕所内再次殴打了该男子,该男子便往酒吧外面跑,其等人便追赶该男子,途中该男子突然摔倒在地,其等人便上前对该男子进行围殴,当时雷金贵拿了一块砖头朝那男子的后脑勺打了一下,其也用砖头在那男子右侧后背肩膀处打了一下,郭某某用脚踢了那男子背部几下,娄某某当时手上拿着一棍棍子,周传兵当时拿了一个啤酒瓶,回去后,罗某告知其他用砖块打过那男子,他还看见娄某某用棍子打过那男子的头部。2.同案犯罗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7月2日晚,其和彭某某、郭某某、杨某某一起到东阳市江北街道西范村百乐酒吧玩,跳舞的时候,彭某某、郭某某等人与一男子发生冲突,其也上前打了那男子两拳,后被酒吧保安阻止;之后那男子躲进了酒吧的男厕所,其和彭某某、郭某某等人在厕所里再次殴打了那男子,后那男子跑出酒吧,其等人便追赶该男子,途中该男子突然摔倒在地,其等人便上前对该男子进行围殴,当时其拿了一块砖头打了那男子的背部二下,雷金贵也用砖头打了那男子,娄某某也拿了砖块打了那男子,周传兵用啤酒瓶打了那男子,郭某某和彭某某也打了那男子。3.同案犯郭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7月2日晚,其和彭某某、罗某等人一起到东阳市江北街道西范村百乐酒吧玩,期间彭某某、罗某等人与他人发生争执,其也就上前帮忙殴打了一男子,后被酒吧保安阻止;对方人员随即进了酒吧的男厕所,其这边的人也进入了男厕所找对方的人,对方一男子往酒吧外面跑,其和罗某、彭某某等人便上前追赶,途中该男子突然摔倒在地,其等人便上前对该男子进行围殴,当时其只是用拳头打了那男子背部几下,彭某某对那男子拳打脚踢,罗某用砖头砸了拿男子背部一下,娄某某拿了一根棍子之外还用砖头砸了那男子的后颈部一下,当时雷金贵也是在场的。4.同案犯周传兵的供述,证实2014年7月2日晚,雷金贵邀请其到东阳市江北街道西范村百乐酒吧过生日,期间其遇见彭某某等人也在酒吧内玩,后得知彭某某等人在酒吧内与他人发生争执并被他人殴打,其便从包厢内来到酒吧大厅,在酒吧门口见有一男子从酒吧内跑出来,娄某某称就是该男子打了彭某某,其便上前追赶,途中该男子突然摔倒在地,郭某某便第一个冲上去殴打了该男子,娄某某手上当时拿了一根木棍,罗某和雷金贵也在现场,罗某用砖头砸了那男子,其用空啤酒瓶砸了该男子的后脑勺两下。5.同案犯娄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7月2日晚,其和朋友一同到东阳市江北街道西范村百乐酒吧玩,遇到了在酒吧过生日的雷金贵,其便到雷金贵的包厢内玩,后在酒吧大厅的舞台上,雷金贵的一个朋友与他人发生扭打,但被酒吧保安阻止;后雷金贵这边的人在酒吧厕所里把对方的人又打了一顿,对方被打的男子从酒吧里跑出来,其便第一个追了上去,追赶的过程中,其用脚踢了那男子的腰部一下,后又捡了一根木棍打了那男子一下,杨某某、彭某某在酒吧里的时候都打了那男子,其他人怎么打的其不清楚。6.证人石某甲的证言及提取笔录、照片,证实其系石某戊的侄子。2014年7月2日晚,其和石某戊、石某乙一同到东阳市江北街道西范村百乐酒吧玩,期间,石某戊叫了几个女孩子过来,在跳舞过程中,石某戊和他人发生争执,对方先动手打了石某戊,后被酒吧保安劝开,其和石某戊便到酒吧厕所内打电话叫人帮忙,离开厕所,石某戊就又被对方的人拉到沙发处进行殴打,酒吧的保安再次出来进行劝阻,并将石某乙带至了酒吧的包厢,石某戊则一人冲到了酒吧外面,对方人员也追了出去,因对方有四、五个人看住其,其便没有及时跟到酒吧外面,等其出去时,见石某戊头上都是血躺在地上了。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3日提取了石某甲的血样一份。7.证人石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石某戊的老乡。2014年7月2日晚,其和石某戊、石某甲一同到东阳市江北的一个酒吧内玩,期间,石某戊叫了几个女孩子一同到酒吧内玩,石某戊和女孩子在酒吧舞池内跳舞期间,有人与石某戊发生争执并先用手推了石某戊一下,另一个用拳头打了石某戊头上一下,石某戊喊其上前帮忙,其便山前打了推石某戊的男子三拳,之后双方被劝阻,石某戊称要叫人前来帮忙,便到酒吧的厕所内打电话,石某戊打完电话后回到座位,便有人上前来拉石某戊,石某戊不愿意出去,其上前帮忙,便有人用棍子朝其后脑打了一下,其就被人拉进了房间,在房间内,又有二、三个人对其拳打脚踢后离开。8.证人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7月2日晚,其到东阳市江北街道西范村百乐酒吧玩,在酒吧内其遇见了彭某某,二人便一同喝酒,后彭某某到酒吧的舞台上跳舞,期间彭某某和他人发生争执并扭打,但很快被酒吧保安阻止。被打的那个人躲进了酒吧的厕所,彭某某等人又冲进厕所将那人拉了出来,在厕所门口,彭某某这边的其中一人就一脚将拉出来的人踹倒在地,那个人起来后就往酒吧门口跑,其和彭某某等十几个人就追了上去,追上后,有人用砖头砸了那人的头,娄某某拿木棍打了那人,还有一个人拿啤酒瓶砸了那个人,雷金贵也追出来过,最后是罗某用砖头砸了那人一下,但其没有动手,打完后其便离开了酒吧。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3日提取了袁某的血样一份。9.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日晚其和老乡周传兵应邀一同到东阳市江北街道西范村百乐酒吧008包厢给雷金贵过生日,其和周传兵到酒吧大厅的舞池内跳舞期间,有七、八个人在舞池内发生扭打,其中有彭某某,随即被酒吧保安阻止;后那些人又在酒吧的厕所内发生扭打,酒吧保安再次上前阻止,一个男子便往酒吧门口跑,又十几个人便追出酒吧门口,其也就跟着到了酒吧外面,见周传兵拿了一个啤酒瓶,追出去的那群人将一个男子围住进行殴打,其中有人拿着一根棍子,罗某拿着砖头,彭某某和娄某某还上前踢了那男子,后被围住的男子倒地,身上有血。10.证人苏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日晚,其到东阳市江北街道西范村百乐酒吧玩,21时30分许,彭某某、罗某、郭某某在酒吧大厅与他人发生扭打,随即被酒吧保安阻止;劝开后对方一人突然往外逃跑,雷金贵、彭某某、罗某、周传兵、娄某某、郭某某等人便追了出去,其也跟了出去,见逃跑的那个人在离酒吧不远处的一处砖墙附近被人追上并按到在地,随即进行了殴打,当时娄某某手上拿了一根棍子,雷金贵、彭某某还拿了砖头进行殴打。1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日晚,其应约到东阳市江北街道西范村百乐酒吧玩,在酒吧大厅,其先去找了石某戊,并和石某戊等人在舞池内跳舞,后又到008包厢给雷金贵过生日,有人进包厢称雷金贵的朋友在大厅内与他人发生打架,其便出了包厢见酒吧门口站了很多人,一、二分钟后,石某戊从酒吧内跑出来往马路上跑,酒吧门口的二十多个男子随即追赶石某戊,其也追了上去见石某戊已经倒地了,旁边有砖头和空的啤酒瓶。12.证人梁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日晚,其到东阳市江北街道西范村百乐酒吧玩,期间见十几个人在酒吧吧台附近围着三四个人,后被围着的一个人从酒吧里跑出去,随即那十几个人也追了出去,其出去时见追出去的十几个人围着一个人进行殴打,其中有罗某、郭某某、彭某某、周传兵、娄某某,娄某某是冲在最前面的那个人。13.证人岳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东阳市江北街道西范百乐酒吧的保安。2014年7月2日21时许,酒吧大厅内有两拨客人发生争执,酒吧保安线某某在进行劝阻,其也上前进行劝阻,并将其中几个人带至了酒吧门口过道附近;半小时后,有十多个男子站到了酒吧门口,其走出酒吧后见有人围在马路边进行斗殴,其和保安队长宋某便上前查看,见一男子躺在路上,当时其在人群中看到了当晚在酒吧008包厢过生日的雷金贵,便将雷金贵带回了酒吧。14.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东阳市江北街道西范百乐酒吧的保安队长。2014年7月2日21时许,其在酒吧1号吧台上班时听见酒吧舞池边有吵架、打架的声音,还有保安阻止的声音,其上前查看见酒吧保安线某某已经将吵架的双方劝开了,当时双方人员一方是当日在酒吧008包厢过生日的雷金贵的朋友,一边是石某戊、石某乙等人;后石某戊从酒吧门口跑了出去,雷金贵等人也跟着往酒吧北面跑,其赶紧跑出酒吧,见追上去的这些人开始殴打石某戊,后酒吧保安岳某也过来了,其便和岳某一同上前查看,见石某戊头上都是血躺在地上,雷金贵在旁边,其和岳某就将雷金贵带回了酒吧。15.证人线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东阳市江北街道西范百乐酒吧的保安。2014年7月2日21时30分许,有两拨客人在酒吧舞池内发生争执,其见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便上前劝阻,并通知保安岳某前来帮忙,其和岳某二人一同将双方带离舞池,后见大厅卡座处有发生了冲突,当时保安队长宋某过去解决卡座的问题,其便没有前往卡座处,后听说酒吧外面又发生了打架。16.证人岳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东阳市江北街道西范百乐酒吧的保安。2014年7月2日晚,其请假陪老乡在百乐酒吧内玩,21时许,酒吧大厅中间有人发生吵架,其过去看时见同事线某某已经在劝阻,其也上前帮忙劝阻,之后其便和老乡先行离开了酒吧。17.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日晚,其应邀到东阳市江北街道西范村百乐酒吧008包厢给雷金贵过生日,当时包厢内有张某、雷金贵等人,其在包厢内听见外面有打架的声音,便和张某等人一同出了包厢,在酒吧门口,见石某戊从酒吧里跑出来,后面还跟着十几个男子,追到石某戊后,该些男子便围着石某戊进行殴打,其和张某跑过去后见石某戊已经倒地。18.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日21时许,其和朋友一同到东阳市江北街道西范村百乐酒吧玩,半小时后,有人在酒吧内的舞池后内发生扭打,当时双方都是用手打的,随后被酒吧保安制止,后其见一男子往酒吧外面跑去,有十几个人随即也追了出去,但其没有出去。19.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日晚,其应邀到东阳市江北街道西范村百乐酒吧008包厢给雷金贵过生日,其在酒吧大厅蹦迪时见有人打架,随即就被酒吧保安阻止;后打架一方人员中的一两人跑出了酒吧,另外一方便有很多人追了出去,其也就跟着出去看热闹,见双方在砖墙附近打架,酒吧保安出来后人群就散了。20.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日晚,其应邀到东阳市江北街道西范村百乐酒吧008包厢给雷金贵过生日,22时左右其听包厢内一人说酒吧内有人发生打架,其便来到酒吧大厅,见一二十人在大厅内,后被酒吧保安阻止。21.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日晚,其到东阳市江北街道西范村百乐酒吧玩,其在舞池内跳舞的时候见有两人发生打架,当时有人上前劝架,期间,其上了洗手间,出来后便没有再看见打架的人了。22.证人梁某乙、向仕群的证言,证实二人均系张某的朋友,2014年7月2日晚,因张某称有朋友在东阳市江北街道西范村百乐酒吧过生日,二人便跟同张某到了百乐酒吧008包厢,期间,梁某乙和张某到酒吧大厅的舞池内跳舞,当时还有一个和张某认识的男子和张某、梁某乙喝了酒,之后梁某乙先行回了008包厢,后二人到大厅寻找张某时见酒吧门口有很多人,二人上前查看,发现之前和梁某乙喝过酒的男子头上都是血躺在酒吧外面的地上。23.证人宛周卯、周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日晚,二人应邀到东阳市江北街道西范村百乐酒吧008包厢给雷金贵过生日,21时20分许,刘某到包厢内称要打架,让其二人在包厢内不要出去,之后包厢内的人都跟刘佛宝出去了,只剩下其二人和几个女孩子,后听说有人被打伤,其等人便外出查看,见有个人头上受伤躺在地上。24.证人石某丙的证言,证实其和石某戊系老乡关系。2014年7月2日21时30分许,其老乡石猛强接到电话称石某戊、石某乙、石某甲在东阳市江北街道西范村百乐酒吧被他人殴打,要其等人过去帮忙,其等人随后赶至百乐酒吧,到的时候见石某戊后脑勺都是血已经躺在马路上,石某甲站在边上扶着石某戊的手臂,其随后便打了110和120,其跟随120到了医院,石某戊经抢救无效死亡。25.证人石某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被害人石某戊系其儿子,石某戊于2014年5月到东阳市务工。26.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东阳市人民医院急救中心的医生。2014年7月2日晚22时许,120急救车将石某戊送至东阳市人民医院进行急救,石某戊送到医院的时候已经没有心跳和呼吸,当时后脑勺有血,其他没有明显伤势,经抢救无效死亡。27.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雷金贵进行了人身检查,发现雷金贵左胸口处有一狼头图案纹身,全身身体部位未见伤痕,并提取了雷金贵双手指甲擦拭、血样及双手指掌纹各一份。2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示意图、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地点、方位和现场内的相关物证所处位置及其特征情况,并从现场提取相关血迹、烟蒂、砖块、木棍、啤酒瓶、手套和西瓜皮的情况。29.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证实石某戊系被他人用钝器击打头部致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干挫伤死亡。30.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1)送检的现场地面血迹棉签擦拭,现场墙上血迹棉签擦拭(一)、(二)、(三),现场地面提取砖块(一)上血迹,现场地面提取砖块(二)上血迹及斑迹,现场地面提取砖块(三)上斑迹,石某甲右裤管上血迹,石某甲衣服前下摆血迹,被害人石某戊右手指甲上血迹为被害人石某戊所留;(2)被害人石某戊左手指甲上转移斑迹,由被害人石某戊的血样DNA分型谱带和袁某的血样DNA分型谱带混合形成;(3)送检的现场地面提取燕京啤酒瓶棉签擦拭,由周传兵的血样DNA分型谱带和他人混合形成。31.被告人雷金贵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雷金贵归案后对同案犯彭某某、罗某、娄某某、杨某某进行了辨认。32.同案犯彭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同案犯彭某某归案后,指认东阳市江北街道西范村百乐酒吧内蹦迪处为其等人与被害人石某戊发生殴打的地方,百乐酒吧男厕所为其等人第二次与被害人石某戊殴打的地方,东阳市江北街道湖莲西路261号前为被害人石某戊被其等人殴打致死的地方。33.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病历,证实2014年7月2日被害人石某戊送东阳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34.归案经过,证实2014年7月3日0时许,被告人雷金贵在东阳市江北街道西范村百乐酒吧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35.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石某戊及被告人雷金贵的身份情况。36.被告人雷金贵的供述在卷,所供与前述证据证明的内容能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雷金贵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雷金贵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金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26年7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 峰审 判 员 金 琳人民陪审员 顾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汪艳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