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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6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丽等八人与达古拉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金良,新力,张强国,张志强,张海鹰,永革,张有力,达古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6执179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女,1959年7月2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金良,男,1951年7月1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新力,男,1952年12月1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张强国,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张志强,女,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张海鹰,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永革,女,1966年7月1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张有力,男,1957年7月2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被执行人达古拉,女,1966年4月2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张丽等8人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左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达古拉自动给付了执行款604元及执行费50元。现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新左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哈   申代理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代理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