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阆执字第8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永福申请执行刘富强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福,陈洪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阆执字第886-1号申请执行人王永福。被执行人陈洪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阆民初字第18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王永福申请执行刘富强欠款纠纷一案,因刘富强在判决生效后因病去世,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王永福的申请,依法变更刘富强之妻陈洪珍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洪珍与刘富强共同共有的位于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白塔六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阆国用(2004)字第01570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阆权字XXX号】即将拆迁,被执行人陈洪珍与阆中市人民政府七里街道办事处于2013年11月23日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刘富强在阆中市人民政府七里街道办事处有可供执行的遗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应由被执行人陈洪珍在阆中市人民政府七里街道办事处领取的属于刘富强遗产中的拆迁补偿款21,512.00元予以扣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中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