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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业锋与程海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业锋,程海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00218号原告张业锋,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程海林,男,41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业锋诉被告程海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业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业锋负担。审 判 长  柴亚桃人民陪审员  胡振民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