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业锋与程海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业锋,程海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00218号原告张业锋,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程海林,男,41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业锋诉被告程海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业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业锋负担。审 判 长 柴亚桃人民陪审员 胡振民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