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二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张淑珍与张青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珍,张青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二初字第465号原告张淑珍,女,194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青民,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珍诉被告张青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珍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陆红雨代审判员 : 张 露陪 审 员 :任少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明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