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1424号原告:陈某某,女,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奚某某,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奚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奚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奚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小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洪钰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