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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商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诉被告王娟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王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商初字第58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住所地曹县青菏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守钦,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迎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主任。被告:王娟,女,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曹县王集镇季集行政村17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诉被告王娟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与被告陈王娟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2元,减半收取1406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祁保忠审 判 员  孟小龙人民陪审员  宋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