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招执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甸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董桂生、董吉华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甸信用社,董桂生,董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1625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甸信用社。被执行人董桂生,男,1964年11月2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夏甸镇曹孟村。身份证号码:370624196411214xxx。被执行人董吉华,男,1965年10月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夏甸镇曹孟村。身份证号码:370624196510024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2)招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董桂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桂生在银行的人民币存款8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宋春瑜审判员 贾武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忠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