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启诉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沈桂兰、黄冬华与虞晓泉、姜芬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桂兰,黄冬华,虞晓泉,姜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诉保字第00010号申请人沈桂兰。申请人黄冬华。被申请人虞晓泉。被申请人姜芬。申请人沈桂兰、黄冬华与被申请人虞晓泉、姜芬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预防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情况紧急,故申请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姜芬名下苏F×××××小型轿车(保全价值共7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姜芬名下苏F×××××小型轿车(保全价值共7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裘京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颖